遂川县博雅学校章程遂川县博雅学校章程 (2022年4月8日进行起草修订,4月10日经董事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方向:学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基本信息 学校名称:遂川县博雅学校 学校地址:遂川县城东新区厚德路 邮政编码:343900 机构名称:遂川县博雅学校 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82730924090XR 第四条 学校性质、隶属关系:学校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机构,为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愿接受遂川教体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生对象:学校招生对象为遂川县适龄儿童、少年。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规模: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容纳3200人。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 学校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设立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接受中共遂川县委教育体育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党组织书记的产生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组织工作要求设置支部委员,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 第十一条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工会负责人进入监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直接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第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 (一)董事会对重大问题决策前,党支部要召开党支部会议或党支部扩大会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有必要,党支部可采取必要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党员、职工的意见。讨论决策时,通过行政会中的党员,把党组织的意见反映到董事会中去。 (二)对涉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重大原则问题,党支部会要开会讨论并把意见正式通知董事会。 (三)党支部负责人要通过定期听取党员、管理人员的工作报告、会议等多种途径,了解经营情况,并对日常运营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五)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四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学校党支部每学期至少研究分析1次学生思想道德状况,提出本学期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作重点;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每学期至少讲授两课时思政课。要开展常态化党员教育培训,学校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每年年底,学校党支部书记要按照隶属关系向上级党支部做党建工作述职。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保障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建经费根据上级党费管理要求的标准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主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七条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学科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二十条课程体系: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二十六条劳动教育:学校劳动教育以劳技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二十八条信息技术管理:以建设学习型学校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大力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强化教师的信息技术培训,提高信息化教学设备的使用率,熟练掌握和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努力使其成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新增长点。 第二十九条教育科研: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和科学的方法策略,深入扎实地研究、探索和解决实施教育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科研兴校、以点带面、分步推进”的科研工作思路,有针对性地选择科研课题,进一步增强全体教师的科研意识,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开展培训,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重点进行课堂教学有效性、教学评价发展性、学生能力创新性等方面的研究。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入学管理: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录取适龄儿童和接收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三十二条学生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十五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电子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奖惩: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三十七条毕业管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后,予以毕业。义务教育毕业证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统一发放。 第三十八条学生资助: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权益维护: 第五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四十条教师队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一条教师权利: (一)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教师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职工权利、义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班主任队伍建设: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四十六条师德建设: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考核、表彰、处分: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第六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陈柏根。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章程的修订; (二)提名理事长,提名理事、监事; (三)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报告; (五)向学校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力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三)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四)每年按时审定、批准学校的办学预算,履行出资义务; (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本学校开办资金10万元,由投资者陈柏根全额出资。 第五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全日制、寄宿制一至九年级教育教学。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等共同组成。董事会成员为7人或9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历。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成员变更应按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四)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陈柏根担任,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对学校的日常工作有指导、督查、评估权; (四)领导校长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代表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委托书存档。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校领导代表1人、党组织成员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财务、资产、人事、后勤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度。监事会至少一年召开四次会议,由监事长组织召开,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长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八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柏根。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学校举办者共出资1200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学杂费收入; (三)利息; (四)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内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当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五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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